索引号:

002489444/2024-1584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发改价格〔2024〕9号

公开日期:

2024-05-27

发布单位: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题分类:

物价

备注/文号

杭发改价格〔2024〕9号

政策解读

   图文解读
政策原文 征求意见收集采纳

《建立健全杭州市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4-06-07 15:27:03

来源: 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对口支援和区域合作局)

为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推动绿色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市发改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制定印发了《建立健全市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21年第46号令)和《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等政策要求,杭州市区需建立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同时,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的建立,能更好地促进非居民用水户增强节水意识,加强水资源管理,提高用水效率;用水定额基于省、市公布的定额标准进行核定,比用水计划管理更科学、更透明。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及与原政策差异

考虑到平稳过渡,《实施意见》仍沿用现行《杭州市区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的分档水量和收费标准,仅根据国家文件要求调整了管理形式、收费性质及主体、资金使用有关内容。具体如下:1.实施范围。杭州市区(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使用公共供水管网供水,并已抄表到户的非居民用水户。2.定额核定管理。主管部门从核定、下达用水计划调整为依据省、市公布的定额标准,核定和调整用水定额。3.收费性质及收费主体。按国家文件要求,收费性质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调整为供水企业收入,主要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节水技术改造、节水奖励等。收费主体由主管部门调整为市水务集团,并按要求向市发改委及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上报实施情况。 

三、文件的适用对象

杭州市区使用公共供水管网供水,并已抄表到户的非居民用水户(含特种行业用水户、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水户)。市政环卫取水栓、市政绿化及企业消防用水暂不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

四、文件制定有关事项说明

(一)明确了用水定额核定的原则。非居民用水定额的核定、调整等工作遵循科学合理,有利节水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二)明确了加价标准不变。定额水量部分按规定水价缴纳水费;超过定额水量部分除按规定水价缴纳水费外,对超定额用水部分加收累进价格,加价标准与原《杭州市区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杭政办函〔2007〕20号)一致。

(三)明确了用水定额调整的程序。因人员增加、业态调整、生产经营发生较大变化或有特殊情况的非居民用户,要求调整用水定额的,按相关规定向城市供(节)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调整用水定额。

五、关键词解释

(一)非居民用水定额:是指一定时间内、一定条件下,使用公共供水管网供水,并已抄表到户的非居民用水户(含特种行业用水户、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水户)生产单位产品或者完成单位工作量而首次消耗的管网水量。

(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是指定额用水以内水价不变,超定额用水水价随着用水量增加分档递增的计价方式,水费按定额水量与基础水价乘积和各分档水量与对应价格标准乘积累加计算,这种计价方式有利于优化水资源配置、促进节约用水。

六、文件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七、关于文件的解释

本文件由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八、文件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解读人及联系电话: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小平,0571-85251954;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袁祥洪,0571-8958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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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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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489444/2024-15844

发布机构

市发改委

文号

杭发改价格〔2024〕9号

发布日期

2024-06-07

关联类型

图文解读

政策原文

征求意见收集采纳

《建立健全杭州市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4-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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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调节作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推动绿色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市发改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制定印发了《建立健全市区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相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21年第46号令)和《关于加快建立健全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792号)等政策要求,杭州市区需建立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同时,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的建立,能更好地促进非居民用水户增强节水意识,加强水资源管理,提高用水效率;用水定额基于省、市公布的定额标准进行核定,比用水计划管理更科学、更透明。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及与原政策差异

考虑到平稳过渡,《实施意见》仍沿用现行《杭州市区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中明确的分档水量和收费标准,仅根据国家文件要求调整了管理形式、收费性质及主体、资金使用有关内容。具体如下:1.实施范围。杭州市区(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使用公共供水管网供水,并已抄表到户的非居民用水户。2.定额核定管理。主管部门从核定、下达用水计划调整为依据省、市公布的定额标准,核定和调整用水定额。3.收费性质及收费主体。按国家文件要求,收费性质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调整为供水企业收入,主要用于管网及户表改造、节水技术改造、节水奖励等。收费主体由主管部门调整为市水务集团,并按要求向市发改委及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上报实施情况。 

三、文件的适用对象

杭州市区使用公共供水管网供水,并已抄表到户的非居民用水户(含特种行业用水户、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水户)。市政环卫取水栓、市政绿化及企业消防用水暂不执行超定额累进加价。

四、文件制定有关事项说明

(一)明确了用水定额核定的原则。非居民用水定额的核定、调整等工作遵循科学合理,有利节水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二)明确了加价标准不变。定额水量部分按规定水价缴纳水费;超过定额水量部分除按规定水价缴纳水费外,对超定额用水部分加收累进价格,加价标准与原《杭州市区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杭政办函〔2007〕20号)一致。

(三)明确了用水定额调整的程序。因人员增加、业态调整、生产经营发生较大变化或有特殊情况的非居民用户,要求调整用水定额的,按相关规定向城市供(节)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调整用水定额。

五、关键词解释

(一)非居民用水定额:是指一定时间内、一定条件下,使用公共供水管网供水,并已抄表到户的非居民用水户(含特种行业用水户、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水户)生产单位产品或者完成单位工作量而首次消耗的管网水量。

(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是指定额用水以内水价不变,超定额用水水价随着用水量增加分档递增的计价方式,水费按定额水量与基础水价乘积和各分档水量与对应价格标准乘积累加计算,这种计价方式有利于优化水资源配置、促进节约用水。

六、文件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七、关于文件的解释

本文件由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八、文件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解读人及联系电话: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小平,0571-85251954;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袁祥洪,0571-8958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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