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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林业水局关于全面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2- 09- 06 15: 43 信息来源: 杭州市林业水利局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构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全链条监督体系,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办政法〔2021〕27号)、《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结合杭州实际,在广泛征求市级有关单位,各区、县(市)水利局及社会公众意见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全面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制定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函〔2022〕6号),要求“在推进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中实行水土保持评估、建立水土保持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监管机制”。

水土保持工作是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改良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建立良好生态环境的重要工作,也是改善百姓人居生活环境提升生活品质的重要保障。出台《通知》,简化了我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缩短审批和验收备案报备时间,进一步激发了市场活力;强化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建设单位水土流失防治主体责任,减少减轻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流失,为“美丽杭州”、“生态杭州”建设注入新内涵。

二、主要内容

《通知》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核心思想,锚定优化杭州市水土保持营商环境的目标,结合近年来水利部、省水利厅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提出的要求,围绕简化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加强生产建设项目监管两块核心内容,提出了8个方面,16条改革措施。

(一)总体要求。

《通知》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思想,遵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和水利部“强监管”要求,构建完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全链条的监管体系。

(二)深化“放管服”改革。

简化开发(园)区、用地清单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推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报告表审批承诺制;明确免于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范围及审批、验收备案办理时效

1.推行开发(园)区水土保持方案评估制度。明确了可以编报区域水土保持评估的实施主体、编报范围、审批单位和管理模式,特别说明了管理模式中负面清单确定方法和公布主体。

2.实施用地清单水土保持方案评估制度。明确了实施用地清单制改革的项目纳入可开展区域水土保持方案评估的范围,并且明确了区域评估实施主体以及用地清单中未开展区域评估的生产建设项目管理要求。

3.推行审批承诺制。明确了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的生产建设项目可以实行承诺制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申请的材料仅进行形式性审查。

4.优化服务。规定了在我市现行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规定中增加了免于审批的范围;规定了编制区域水土保持方案范围内项目纳入主体验收,不再进行水土保持专项验收;实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验收备案即时即办,压缩办理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三)强监管要求和举措。

从实施信用监管、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明确了我市在加强水土保持全链条监督管理上的具体措施。

1.实施信用监管。明确了我市实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信用监管“两单”制度,说明了实施依据、实施主体等内容。

2.强化“事前”监管。共有四个方面的内容:实施全域遥感监管、开展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抽查、建立水土保持措施技术交底机制、加强审批信息录入管理。

(1)实施全域遥感监管。明确了加大遥感图斑监管力度,将遥感图斑完成情况纳入市对县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考核。

(2)开展水土保持方案质量抽查。规定了市本级每年不定期对各区、县(市)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编报质量开展抽查,提高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的针对性。

(3)建立水土保持措施技术交底机制。该机制主要是使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全面准确了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做好水土流失防治。

(4)加强审批信息录入管理。规定了水土保持方案在审批后应录入全国水土保持信息管理系统,并说明了录入主体、录入时限要求。

3.强化“事中”监管。

(1)强化监督检查的主体责任。强化了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监管的主体责任,明确了年度开展检查的频次、比例,及时发现项目建设过程水土流失问题并督促整改。

(2)规范区域水土保持监管。规定了特定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主体,明确了特定区域管委会或做地主体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水土保持管理的主体责任。

(3)突出监督检查的重点。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4)加强水土保持监测管理。明确了特定区域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的责任主体和监测管理要求。

(5)加大执法力度。明确了各区、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未批先建项目的处置方法。

4.强化“事后”监管。规定了对已完成报备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验收备案核查的范围、比例以及核查认定为“验收不合格”项目的处置方法等。

(四)工作保障。从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协作配合、加强宣传引导三个方面提出的工作要求,确保《通知》能够真正落地,做到行之有效。

政策解读机关:杭州市林业水利局

解读人:阮逸芝

  联系电话:0571-85255040




政策原文链接:杭州市林业水局关于全面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图解链接:【图解】《杭州市林业水局关于全面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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