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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9524/2024-0015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民发〔2024〕39号 公开日期: 2024-04-23
发布单位: 杭州市民政局 统一编号: ZJAC10-2024-0004
有效性: 有效 主题分类: 社会福利
关于《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区域化集中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政策解读(文字版)
发布日期: 2024- 04- 25 09: 54 浏览次数: 来源:杭州市民政局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管理服务效率,切实保障特困供养保障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浙政办发〔2021〕58号)、《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浙民养〔2024〕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杭州实际,我局起草形成本《方案》。

二、主要内容

《方案》主要包括总体要求、目标任务、改革措施、实施步骤和有关要求等五部分内容。

一是总体要求。提出围绕我市部分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存在的偏小散问题,积极推进区域化集中改革,全面探索县域集中供养模式,打造公共服务优质共享标志性成果。

二是目标任务。明确通过两年时间,各地结合实际有序推进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区域化集中改革,推进县域实行“一院供养”;对暂不具备条件的,实现区域化集中,原则上每个区、县(市)设置不超过3个。

三是改革措施。要求各地结合实际,积极稳妥推进改革,重点把握好“两个坚持、四个提升”。“两个坚持”即坚持公益兜底属性,对有意愿入住的特困人员,做到应收尽收,原则上集中供养机构应为公办养老机构;坚持区域集中导向,通过改造提升、集中整合、优化布局、达标升级,不断提高集中供养率。“四个提升”即提升硬件设施标准,确保特困供养机构达到国家标准实施指南三级及以上标准;提升管理服务质量,严格执行《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按规定配足工作人员,强化服务理念、完善服务举措;提升运营管理能力,在制度建设、技能培训、服务质量等方面,发挥区域示范引领作用;提升转型发展力度,明确改革涉及需要撤并的原有公办特困供养服务机构场地及资产,优先用于养老服务事业。

四是实施步骤。明确分为调研准备阶段(2024年4月底前)、全面启动阶段(2024年7月底前)、有序推进阶段(2024年10月底前)、提质增效阶段(2025年12月底前)等四个阶段,并明确了每个阶段的任务步骤。

五是有关要求。该部分主要是“四个加强”,对加强组织领导、加强资金保障、加强平稳过渡、加强综合监管等方面内容进行了明确。

三、适用对象和施行时间

文件适用于各区、县(市)民政局,钱塘区民政文旅体局、西湖风景名胜区社发局,自2024年5月25日起施行。

四、关键词解释

特困供养服务机构是指承担特困供养职能的养老服务机构。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民政局

解读人:杨婷婷

联系电话:0571-89586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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