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2489567/2024-00178 发布机构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文 号 杭交发〔2024〕28号 有 效 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AC17-2024-0001 成文日期 2024-05-11

关于《杭州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的征集意见采纳情况

  • 发布日期:2024-05-15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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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文件名称

杭州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

起草部门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1月3日至1月12日在杭州交通信息网公告栏目进行公示征求意见和建议。共收到反馈意见24条,其中电话反馈8条,书面反馈16条。经整理归集合并同类意见,实际反馈意见共20条,采纳8条,不予采纳12条;分解到对应的24条,采纳11条,不予采纳13条。

序号

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采纳情况

未采纳理由

1

高速公路日常养护施工频次高班组种类杂,日常应急任务重,作业人员文化水平普遍偏低,不同违章作业时常发生,按年制定违规、违章、违法的操作次数各养护单位都无法做到;违法严重程度的处罚建议增加解除养护合同

不予采纳

该项裁量已新增了轻微免罚,且养护施工关系公路安全通行,尤其是高速公路,应确保按规范养护作业,不宜再增加免罚次数,处罚额度也已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分配。

根据《杭州市公路条例》第四十一条“逾期未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解除公路养护合同,对于经营性公路,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建议收费公路经营企业依法解除公路养护合同”条款已做明确的规范,对于经营性公路的养护合同,管理单位可以建议解除,不能强制要求企业解除。

2

擅自变更公路标线的处罚等级由0,2000,10000,20000改为2000,5000,10000,20000

不予采纳

该项裁量已新增了轻微免罚,处罚额度也已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分配。

3

发现乘客遗失物品拒不归还,《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项。定性为“较轻”“一般”“较重”三项均应加入“或者故意毁损丢弃乘客遗失物、或者造成负面舆情,严重社会影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不予采纳

不能用同一违法情形描述不同的违法程度,将导致实际执法混乱。

4

将《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中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改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或经营权人”。

不予采纳

本次为《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自由裁量修订,非条文本身修订。

5

超出经营区域从事经营,《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项。在所在区域的网约车营运时会出现乘客下单起点区域为经营区域且重点区域为非经营区域的场景,如按裁量基准,跨城订单驾驶员是否按要求服务需再确认且此场景下无法预估跟拒载处罚的场景存在相斥的情况。

予以采纳,将“起讫地一端超出经营区域的订单数”改为“起讫地均超出经营区域的订单数”。


6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  驾驶员在从事网约出租车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按照承诺提供预约服务。网约车平台派了很多低价的特惠单,不接单就不给派其他订单,这边还要处罚这么重,司机太难了。

予以采纳,删除部分认定情节,保留“第一次违法、第二次违法、一年内违法的次数在3次以上的”。


7

发现乘客遗失物品拒不归还,《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项。

很多乘客要求我们空车跑过去送遗失物,难道要我们白送亏本吗

予以采纳,删除部分认定情节,保留“第一次违法、第二次违法、一年内违法的次数在3次以上的”。


8

序号18,19,20,21一上来就是严重处罚,太重,应该和其他一样增加层次

予以采纳,增加裁量情形


9

在机场、车站、码头、景区等公共场所的专用通道或者泊位候客时,不服从管理。《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七)项。司机在候客通道排队这么久,有时候发生争吵堵塞通道,就要罚这么重啊

予以采纳,删除堵塞通道时长的认定。


10

第29、30条提出意见:29、①现在道路状况越来越好,其高速、快速、普通基本区别不大,故因按同一标准执行,即600公里以上的线路配备二名驾驶员;②车辆登记要求这一条可以取消,因为车辆技术标准和等级标准在发放营运证时已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不存在不达标的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现象。

30、进站进行经营活动的车辆均为客运班车,其进站进行经营活动前均需办理进站证才能排班。其他参加节假日或临时加班的客运包车均无进站证,如果进站进行经营活动要没收所得及罚款的话,谁还会去参加支援车站缓解出现高峰的经营活动。所以这一条也可以取消。

不予采纳

不予采纳。第29条,1600公里和400公里是根据连续行驶时间测算,已按照相关道路最高时速计算,和路况无关;2.技术标准和等级标准是持续状态,营运证发放是即时状态。法规要求的是车辆持续达标,而不是在营运证发放是的即时达标。第30条,加班车和普通班车的管理并不相同,加班车根据加班牌进站,并不需要进站证,本条所指为普通班车。

11

根据目前的危货运输市场行情,企业的每日出车率一般在50%-70%之间,所有的路单都是通过“浙运安”电子路单系统进行具体操作,而且驾驶员的身份都是用支付宝进行身份验证,与实际相符。

为了合理的有效资源利用,不可能按车辆与人数直接一对一匹配,公车共用,企业业务统一调度后,各类车辆类型肯定会有富余,人员统一管理,需要进行合理调度,不能简单的把人员和车辆数量进行捆绑。

所以对于本条规定的人员和车辆数配备是否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不作硬性要求。企业目前驾押人员配置情况,有的驾驶证A照的驾驶员,除了驾驶30吨以上的大吨位挂车,根据客户的需求和运输任务量会机动调整到小吨位车辆上完成运输任务,存在几辆车可以配备同一组驾驶员、押运员的情况。有部分车辆运输任务较少,同一组B证的驾驶员、押运员,也存在驾驶几辆小吨位车辆的情况。

所以对于该十六条的规定,危货企业的驾押人员配置上,是否不做强制要求,所有从业人员,在资格证审核上通过交通运输部官方网站来查验人员的从业资格证,能在交通运输部查到人员信息的才准予录用,所有驾押人员的信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交通专区备案人员的身份信息,从业资格证的信息,通过电子路单系统,进行“运企查询”人员信息进入到路单系统。所有人员,在电子路单系统进行闭环管理。

对十六条的规定“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的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的数量均不得少于本单位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专用车辆数”,建议人员配置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不做人数硬性要求。

建议该条款相对应的处罚条款停用。

第42条条款对人员与车辆配备要求,本企业觉得(一辆车停运)车辆在停运状态下也要配备从业人员,也是增加企业的经济负担,如果车辆都是在运行的情况下,企业也是会保证做到配齐驾驶员、押运员,对于这条条款是否可以删除或者修改。

予以采纳。根据省厅2022年9月印发《全省交通运输系统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事项“八统一”材料汇编》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所需材料中不需要提供驾驶员、押运员证件;且该条与社会经济发展不适应,上位法和其它文件中均未提出人车配比要求,目前除杭州外,全国其他地方危货企业实际配备驾驶员和押运员大部分少于车辆数。


12

第五十条签发检验合格证,私家车是否可改为结算清单为依据

不予采纳

私家车维修质量也是关系到广大车主的核心权益,因汽车维修的专业技术特性及行业信息不对称的客观实际,设置竣工检测是对维修质量的一项重要保障制度,竣工合格证是一项有效载体。

具体实践中,可以通过数字改革,采用竣工合格证电子化的形式提高效率。此项改革,省交通运输厅已在宁波市进行试点成功。我市可予以借鉴推广。

13

2020年以来,我市驾培行业市场整体规模萎缩三分之一,同时以互联网招生中介为代表的新业态利用流量优势,占据驾培行业生源上游的近70%,然后以极低价格压价转卖给从业人员(教练员),造成极大的不公平。教练员为了维持生计,迫不得已在从业过程中会违反法律法规,建议自由裁量仍按原规则执行。

予以采纳,删除部分裁量描述情形。


14

收受、变相收受学员财物,或者向学员谋取其他利益该项处罚和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不一样,建议统一

予以采纳,删除该事项


15

涉及驾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第二第三次可否适当下降

不予采纳

根据处罚条款金额,结合日常检查情况,合理设置违法程度和裁量基准区间。部分条款已适当设置违法行为第一次不予处罚情形,违法行为第二次及第三次加重处罚金额的情况,对促进企业合法经营存在积极作用。

16

意见1:建议第 74、75、76、77、78、79、80、134、135条在裁量时,考虑以运营单位(企业)整体为基准,某一站或某一处不满足并复核运营单位管理体系也不满足的,则纳入违法情形按裁量基准,对运营单位实施处罚;某一站或某一处不满足但运营单位管理体系符合规定的轻微违法,建议出告知、不罚款。

理由:运营公司已开通运营10条线路(2、3、4、6、7、8、9、10、16、19号线),总里程达407公里,运营车站207座(换乘站未不重复统计),各站存在一定差异,某一站或某一处的不满足,存在一定的偶然性、非持续性等情况,建议综合考量。

意见2:因轨道交通线路长达516公里、车站260座(换乘站不重复统计),各站存在一定差异。因此建议第74、75、76、77、78、79、80、134、135条量裁标准需要以运营单位(企业)为基准,某一站或某一处不满足并复核运营单位管理体系也不满足的,则作为违法情形对处罚对象按量裁基准,对运营单位实施处罚。

不予采纳

裁量基准中已对违法情形进行较为合理的区分。按照某一站或者某一处的不满足是否符合运营单位管理体系来判定是否处罚运营单位,这一标准是企业内部管理的区分问题,不涉及处罚对象判定。

17

建议:针对序号75条违法行为:“广告设施或者商业网点的设置不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规划布局方案,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中,处罚对象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条款,建议处罚对象修改为“建设单位或广告运营单位”。

理由:根据运营公司实际,广告设施和商业网点均为相关建设单位设置,车站商业场地均为商管公司开发经营,运营公司不是广告设施或商业网点的建设、经营主体,因此不宜作为处罚主体。

建议处罚对象修改为“建设单位或广告运营单位”。

不予采纳

《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了违法行为主体,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

18

关于75条“(二)广告设施或者商业网点的设置不符合城市轨道交通车站规划布局方案,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行政处罚”,其中“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需要明确判定标准和依据。

不予采纳

判定标准和依据应依托规划布局方案,并结合运营实际做判断,无法在裁量情节中罗列细化。

19

第124条,公司与经水上交通管理机构批准的燃油供应商有合同的,船舶加注时有检测报告及留样的,历来加油过程清楚,且未发生污染事故的,不予处罚;一般及以下污染事故罚款也应相应减少。

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不予处罚共两种情形,因在本市使用的船舶使用的燃料未执行与机动车同等的标准将会对大气环境造成较大危害,危害后果不属于轻微;当事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非本次裁量基准修订内容;此次裁量基准修订根据处罚金额上下限进行合理分配,故不予采纳。

20

建议: 关于 135 项“禁止吸烟场所和限制吸烟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未履行控烟职责的行政处罚”,建议行业主管部门在实际执法过程,如存在相关情况,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综合考虑车站实际情况。

理由:目前运营公司运营管理车站数量达207座,出入口数量达1085个(目前已开通运营809个),运营公司已根据法规要求,在各车站张贴禁烟标识,并每2小时开展巡查巡视工作,对乘客吸烟等行为进行劝阻,但每车站人员配备有限,存在车站出入口人员吸烟未及时巡视发现、劝阻的可能,因此建议综合考虑进行裁量。

不予采纳

裁量基准中已对违法情形进行较为合理的区分,已设置免罚情形, 该条款主要针对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未履行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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