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2489567/2024-00179 | 发布机构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文 号 | 杭交发〔2024〕28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AC17-2024-0001 | 成文日期 | 2024-05-11 |
一、制定背景
《杭州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21年7月10日实施以来,相关法律法规及社会实际情况已发生变化,部分裁量基准与社会经济发展步调不一致,为进一步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更好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规范裁量基准的实施,避免发生畸轻畸重、显失公平情况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国务院、省、市相关文件要求,杭州市交通运输局对裁量基准进行适时修订。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2〕15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
4.《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和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
5.《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推进法治政府升级版建设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22〕17号);
6.《杭州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深入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杭法联办〔2023〕6号)
三、主要内容
《杭州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共133项裁量基准,涉及《杭州市公路条例》《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杭州市道路旅客运输管理若干规定》《杭州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杭州市水上交通管理条例》《杭州市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杭州市苕溪水域水污染防治管理条例》《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杭州市交通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15部杭州市地方性法规及《杭州市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若干规定》《杭州市港口管理办法》《杭州市船舶防涌潮防洪防台安全管理规定》《杭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4部政府规章,其中公路管理3项、出租车管理25项、旅客运输10项、货物运输8项、机动车维修10项、机动车驾驶培训10项、公共交通5项、轨道交通7项、航道管理4项、港口管理15项、地方海事26项、交通工程7项、其他3项。
四、新旧政策差异
本次修订裁量基准在原16部地方性法规、5部政府规章调整至15部地方性法规、4部政府规章,1部地方性法规《杭州市生活饮用水源保护条例》裁量基准与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重复不再选用,1部政府规章《杭州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已废止相关裁量不再选用,裁量基准事项总数从原150项裁量基准优化至133项,并且为了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精准性为目标,着重对裁量情节进行优化,避免过去仅以违法行为次数为判定标准,在部分案由上增加具体的裁量情节作为补充,确保行政处罚裁量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有效避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的现象。大部分裁量设置固定的处罚额度,减少裁量区间,避免出现同案不同罚的现象。同时增加19项“首违不罚”事项,其中公路管理2项,旅客运输3项,货物运输3项,机动车维修4项,机动车驾驶培训3项,公共交通1项,非机动车1项,控制吸烟2项。
五、关键词解释
不予处罚: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广泛推行释法说理、警示劝解、首违预警等非强制行政手段,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发挥行政处罚教育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作用,《杭州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共新设19项不予处罚事项,不予处罚是指对19项事项中初次违法的行为,以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的方式教育劝解行政相对人依法守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六、注意事项
对于存量且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未发生变化的,按照违法行为发生时的裁量基准进行裁量,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新的裁量基准裁量较轻或者不予处罚的,适用新的裁量基准。
七、适用对象
杭州市交通运输行政执法。
八、施行时间
本《基准》自2024年7月11日起施行。
九、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解读人:孙建军
联系电话:0571-8546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