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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984X/2022-29025 文件编号 杭卫发〔2022〕68号 发布机构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2-09-30 主题分类 卫生 组配分类 现行有效的文件目录
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统一编号 ZJAC67-2022-0006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杭州市教育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2-09-30 16:46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教育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的通知》(杭政办函〔202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杭州市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市)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管理办法。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杭州市教育局

杭州市财政局

2022年9月30日

杭州市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为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促进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通知》(杭政办函〔2021〕2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一、实施对象

普惠托育服务是面向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提供的,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本办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是指已备案并经区、县(市)卫生健康或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办托主体包括街道社区、社会力量、单位或园区楼宇、幼儿园等。

二、基本条件

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具备基本条件,包含收费水平、收费行为和服务质量等三个维度。

(一)合理定价

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费接受政府指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价格。每人每月保育费收费(不含膳食费,下同),全日托(不少于8小时)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混合班)分别不高于申请认定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按当地年收入/12折算到月)60%、55%、50%。非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的,保育费收费在此限定下放宽10个百分点。半日托(不少于4小时)收费,应不超过全日托相应标准的70%。计时托收费,每小时不超过全日托折算到日标准的20%;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二)规范收费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与家长签署书面收托合同,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开具发票收据。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退费规则等应当向家长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保育费按月收取,一次性收费最长不超过3个月,不得以虚构原价、一次性付款优惠价等诱导家长缴费。儿童膳食费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员工餐费,账目每月公布。

(三)保证质量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应把保护婴幼儿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放在首位。落实安全责任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措施和应急反应机制,对婴幼儿在园期间的人身安全承担保护责任。做好婴幼儿营养膳食、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和园所卫生消毒、传染病预防与控制等卫生保健管理工作。科学合理安排一日生活,重视婴幼儿情感变化,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三、认定程序

(一)申请认定

有意向开展普惠托育服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不含幼儿园托育部),可自愿向所在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认定。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相关办托证件资料、拟实施的收托标准等。已备案机构组织集中申请认定,新备案机构在备案时即可同步申请认定。

幼儿园托育部开展普惠托育服务的,应向所在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认定。

(二)审核公示

区、县(市)卫生健康或教育行政部门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提交的认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三)签署协议

公示后无异议的,区、县(市)卫生健康或教育行政部门应与拟认定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签订《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办托协议书》一式三份,分别由区、县(市)卫生健康或教育行政部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办托主体备存。

(四)结果公布

区、县(市)卫生健康部门将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名单、收托标准和联系方式等信息汇总后,向社会公布。

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认定后,无重大备案事项变更的,有效期3年;如期间发生举办者、运营地点等重大变更,应根据具体情形签订补充协议或重新进行普惠认定。

四、补助政策

(一)补助标准

收托24个月龄以上至满足入幼儿园小班条件前幼儿(托大班),每人每月补助300-400元;收托12-24个月龄幼儿,每人每月补助500-600元;收托12个月龄以下婴儿,每人每月补助800-900元。收托婴幼儿总月数按实计算,收托时间满15天按1个月计算,不满15天不计算。参照《杭州市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评估标准》(附件),区、县(市)卫生健康或教育行政部门对保育服务质量、满意度进行评估后,根据评分确定具体补助金额。

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收托补助所需资金,由区、县(市)负责承担,市按不超过区、县(市)实际补助金额的20%进行补助。

(二)补助发放

上一年度9月1日至本年度8月31日为一个补助周期。区、县(市)卫生健康或教育行政部门应对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提供情况组织质量评估,提出收托补助分配方案并审核后,由卫生健康部门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落实资金预算,年底前将补助资金发放到位。

(三)补助条件

按照《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办托协议书》承诺价格提供收托服务的,区、县(市)结合该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收托情况(包括实际收托人数、婴幼儿月龄、在托月数)、服务质量和家长满意度给予一定的收托补助。

在认定有效期内退出普惠托育服务提供的,如服务未满一年,取消该机构收托补助资格;如服务已满一年,取消该机构当年度普惠收托运营补助资格。

在补助周期内,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应未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从业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未出现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事件,未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及其他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事件,安全隐患已整改,消费纠纷已妥善解决。如有违反相关标准和规范的,整改期间暂停补助资格。

如发现机构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认定资格、未按照约定收取费用、虚构在托婴幼儿申报补贴的行为,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群体性事件,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取消该机构认定有效期内申报补助资金的资格,已拨补助资金由所在区、县(市)卫生健康或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追回。

五、组织实施

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长效机制,重点支持普惠性、公益性服务项目,具体工作机制由各区、县(市)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牵头托育机构普惠认定管理,做好市级补助资金核定、绩效管理与评价等相关工作。市教育局负责牵头幼儿园托育部普惠认定管理,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负责按规定落实市级补助资金。区、县(市)卫生健康、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享受补助对象的资格认定、质量评估、补助资金审核、绩效管理与评价等。区、县(市)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补助资金。

本暂行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杭州市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评估标准.docx


(此文公开发布)

杭卫发[2022]68号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杭州市教育局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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