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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984X/2024-01313 文件编号 浙卫发〔2024〕16号 发布机构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成文日期 2024-07-09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保/卫生 组配分类 上级文件
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统一编号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通知

来源: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发布日期:2024-07-24 10:27 浏览次数:

各市卫生健康委、人力社保局,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化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加快推进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卫生健康领域的贯彻落实。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和我省职称改革推进新要求和新导向,突出卫生行业特点和临床实践能力导向,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奖励、唯“帽子”倾向,全面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鼓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扎根防病治病一线。按照标准化、规范化、数字化、体系化要求,加快培养造就素质优良、结构合理、充满创新活力的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为推动我省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二、健全职称体系

(一)明确卫生职称类别名称。根据我省卫生行业实际,划分医、药、护、技、研五个专业类别,设初级(士级、师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医学类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中)医士、(中)医师、主治(中)(主管)医师、副主任(中)医师、主任(中)医师;药学类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中)药士、(中)药师、主管(中)药师、副主任(中)药师、主任(中)药师;护理类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护士、护师、主管护师、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技术类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技士、技师、主管技师、副主任技师、主任技师;临床研究类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二)促进卫生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有效衔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和《护士条例》规定参加医师、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士职称;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可视同取得护士职称。按照《中医药法》规定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取得中医(专长)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

三、完善评价标准

(三)注重医德医风考核。坚持把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评价首位,加强对医德医风和从业行为的评价。用人单位须建立健全医德医风考核制度,将是否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纳入考核范围。要切实履行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

(四)分层分类制定体现职业特点的评价标准。卫生高级职称评价标准实行分层管理、分类评价,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帽子”等倾向。在国家评价标准基础上,省里分类制定医疗、护理、药学、医学技术、中医、公共卫生、临床研究和基层卫生专业评价标准。各地市和自主评聘单位可在不低于省里标准基础上,制定本地区和本单位的评价标准。对省级三甲医疗机构和公共卫生机构的人员,在考查申报人员解决医学复杂疑难问题的基础上,重点评价其医学科研创新能力;对于市级医疗机构人员,按照临床为主科研为辅进行分类评价;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不做科研论文硬性要求,重点评价解决实际问题能力。

(五)实行职称评审代表作制度。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代表性成果作为职称评审的主要内容,探索建立全省卫生人员职称申报代表作案例库,实行职称申报代表作公开公示制。代表作可包括项目报告、研究报告、技术报告、病案分析资料、医疗卫生新技术推广使用报告、临床试验报告、成果转化案例、临床病案、特殊病案、手术视频、护理案例、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卫生标准、技术规范、指南共识、科普作品、论文论著、专利、课题项目、成果奖励等。

四、明确评价导向

(六)主动进修学习。医师晋升副高级职称前,应当有进修学习经历,相关进修学习情况作为职称晋升的依据。省市级单位医师须到省内外机构进修学习累计3个月,县级单位医师须到上级单位进修学习累计6个月,县以下单位医师到上级医院进修学习累计3个月。其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结合专业特点,积极参加进修学习。

(七)鼓励社会服务。医师晋升为副高级职称前,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及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在县级及以下服务的,其中6个月服务需定点连续完成,其余6个月可通过参加巡回医疗、义诊、帮扶、山海协作服务、院前急救服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形式予以累计。完成政府统一选派的对口支援服务任务的,符合相关要求的,可视同完成晋升职称前下基层服务。

五、创新评价机制

(八)完善职称评价方式。医、药、护、技初中级职称列入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的专业,全部实行以考代评,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高级职称采取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评价。临床研究专业初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高级职称采取评审的方式评价,高级职称由省卫生健康委统一组织评审。

(九)全面开展卫生人才临床能力评价。基于国家卫生人才评价数据标准,建立浙江省卫生人才评价数据平台,与“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全面对接,并与各地区域卫生人力资源平台、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等平台实现互联互通。依托平台开展基于病案首页数据,抓取手术量、手术病种、出院患者并发症发生率、住院患者次均费用、平均住院日等数据,通过智能分析与比对,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患者管理、资源利用等维度,全面客观评价临床医生在本单位本地区和全省的执业能力和水平。

(十)优化县域医共体职称评聘。根据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和分院的不同功能定位和分级诊疗的要求,分类设置岗位,分类开展评价。对县域医共体牵头医院的人员,在省级专业评价标准的基础上,重点考核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及急危重症抢救与疑难病处置等内容。对医共体分院人员,按照基层卫生人员评价标准进行评价,适当放宽学历等要求,重点考核全科诊疗、康复、中医药、家庭医生签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内容。

(十一)完善跨系列晋升机制。在医学高等院校中承担医学教学任务,且已具有教学系列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近3年来在本校直属附属医院(不含校医务室或门诊部)不间断从事临床工作,达到规定的学习进修、社会服务和工作量业绩等要求,可申报兼评卫生系列高级职称。已取得且已聘任其他系列职称的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达到规定的学习进修、社会服务和工作量业绩等要求,可转评同级别卫生专业职称。

六、深化自主评聘改革

(十二)强化自主评聘导向。遵循卫生行业特点和卫生人才成长使用规律,以优化医疗卫生单位岗位设置、强化岗位管理和业绩考核为基础,以公立医院公益性为导向,推进医疗卫生单位自主评聘改革。落实自主评聘单位用人自主权,未实行以考代评专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初定职称、博士后出站人员确认相应高级职称,由自主评聘单位自行确定。将职称评聘与岗位管理、人员聘用、绩效考核、薪酬分配等人事制度相衔接,逐步形成竞争择优、能上能下,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基层人才稳定激励的用人机制,进一步调动和激发卫生专业人才积极性和活力。

(十三)优化岗位管理。自主评聘单位要根据不同岗位的职责和目标任务,制定岗位说明书和评聘标准。细化岗位管理,明确学科和专业高级岗位比例和数量,向紧缺岗位和一线岗位倾斜。建立完善单位聘期考核制度,聘期考核与年度考核、日常考核相结合,将考核结果作为晋升、续聘、低聘、解聘的主要依据。民营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人事制度规范化建设,参照同等级别(规模)公立医疗机构确定本单位岗位结构比例标准,做好岗位管理。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内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岗位管理、职称申报评审等方面同等对待。

(十四)建立自主评聘准入和退出机制。新增的牵头医院等级为二甲的县域医共体和三乙、三甲医院,在申请开展自主评聘时,要将评聘方案、评聘标准等经省卫生健康委同意后,报省人力社保厅核准。评审结果报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社保厅备案,并与医师执业注册有效衔接。建立自主评聘单位退出机制,三年中曾在年度职称复审或在质控管理工作中受到2次告诫或1次严重告诫的,收回自主评聘单位职称评审权限。

(十五)完善同行评价机制。建立省市级三甲医院职称申报同行评价机制,申报材料至少外送三名同行专家匿名评价。同行专家评议结果录入浙江省卫生人才评价数据平台,不同意推荐数较高的,不进入下一评审环节。鼓励其它自主评聘单位积极引入同行专家评议,客观评价申报对象的临床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

(十六)强化监督管理服务。各级卫生健康、人力社保部门加强自主评聘全过程监管,通过巡查复审组、质控专家组检查抽查以及质询、访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各种形式,对自主评聘开展情况及通过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各地要健全民营医疗机构评价机制,在综合考虑民营医疗机构等级、人员规模、技术水平等因素基础上开展评价。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对违反工作纪律或利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追究责任,并视情予以处理。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各地各单位可结合实际设置不超过1年的过渡期。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省属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和浙江省县及以下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105号)文件同时废止。

1. 浙江省医疗专业高级职称基本标准条件.docx

2. 浙江省护理专业高级职称基本标准条件.docx

3. 浙江省药学专业高级职称基本标准条件.docx

4. 浙江省医学技术专业高级职称基本标准条件.docx

5. 浙江省中医专业高级职称基本标准条件.docx

6. 浙江省公共卫生专业高级职称基本标准条件.docx

7. 浙江省临床研究专业职称基本标准条件.docx

8. 浙江省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基本标准条件.docx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4年7月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通知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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